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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保住建发〔2020〕59号-tyc1286太阳成集团
分类:
行业新闻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05/08 10:41
浏览量
【摘要】: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保住建发〔2020〕59号 发文单位: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开发、设计、审图、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
位:
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
体化技术”)应用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 严格技术审查
按照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的通知》
(冀建科〔2018〕4号)文件要求,“一体化技术”的认定和换证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组织实施。
(一)本市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持有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一体化
技术”证书继续有效,证书有效期到期后,按《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见附件1)要求,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办理。
(二)取得我省发布的外墙复合保温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企业,应按照《关于房屋建筑
工程外墙复合保温板加强构造措施的通知》(冀建标〔2019〕2号)要求对技术标准进行复审和修
订。
(三)采用一体化技术的建筑工程,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
版)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411-2019等有关要求。
(四)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采用一体化技术的建筑节能工程应选用符合一
体化技术要求,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的产品。鼓励应用夹芯保温现浇混凝土系统等墙体施工平整
度高的一体化技术产品。
二、 强化全过程监管
全市新建现浇剪力墙体系的民用建筑应采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各有关单位各司
其职,抓好落实。
(一)建设(开发)单位,应在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委托设计合同中载明一体化技术的
设计要求,按一体化技术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按照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墙体保温
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冀建科〔2014〕13号)要求,认真填写《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
记表》(见附件2),本着“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与其他竣工备案材料一并备案存档,以保障
一体化技术产品应用质量问题的追溯和问责。
(二)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载明一体化技术的各项性能指标,施工图应有节点构造
详图,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可操作性。重点做好选用的一体化技术(产品)的建筑防火、保温
和结构安全性及耐久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论证,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将一体化设计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加强对一体化结
构体系、构造措施、材料技术参数等审查,对应采用而未采用一体化技术设计的,不得通过施工
图审查。对不符合构造措施修订要求的设计图纸,按照修订后的技术要求做好图纸变更审核。
(四)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一体化技术(产品)应用专项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组织管
理。一体化产品进场后,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
认、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对包含多个检测指标的一体化产品的取样检测,各检测指标使用
的试样、试块须从施工现场同一批次材料中抽取。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产品
施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五)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查验一体化技术(产品)系统性能和主
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防火性能检测报告、进场复检报告及《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等质量信用证明文件。制定详实的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方式,重点对
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六)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应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检测实验标准对送检产品进行试验
和检测,检测中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的,及时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一体化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
工程质量、节能和防火标准贯彻实施。适时组织一体化技术(产品)的检查和抽查,对在管理和
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不符合相关规定及不
合格产品的企业信息列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执行市场退出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三、 加强企业生产管理
各县(市、区)要根据一体化技术发展趋势,按照“合理布局、优化发展”的原则,引导
生产企业研发、引进一体化技术(产品),促进传统建筑保温材料企业转型升级。一体化技术(
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加强技术集成与创新,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建设有
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确保一体化技术产品质量和市场供应。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广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作
的通知》(市建科〔2018〕282号)、《关于做好应用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工作的补充通知
》(市建〔2019〕60号)、《关于加强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构造措施管理的通知》(市建
〔2019〕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实施细则
2、河北省建筑墙体保温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
实 施 细 则
为做好本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相关的技术标准;
4、技术符合我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相关要求;
5、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异议;
6、技术在3个以上工程得到应用,且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均在1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3、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资料;
4、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技术报告;
6、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所执行的标准、图集;
7、应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10、信用承诺书;
11、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系统性能、主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及防火性
能检测报告等);
12、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会议评审。
第五条 评审通过后的一体化技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
布一体化技术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由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第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主要材料、产品、工艺或技术路线不符合认定要求;
(二)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在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提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
(四)违反质量管理条列相关内容;
(五)认定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因后期达不到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给
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等危害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
持证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及备案时,要对材料真实有效做出书面承诺,承诺
书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技术颁发认定证书。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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