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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推广文件-tyc1286太阳成集团
保定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
实 施 细 则
为做好本市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以下简称“一体化技术”)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一体化技术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相关的技术标准;
4、技术符合我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相关要求;
5、技术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无异议;
6、技术在3个以上工程得到应用,且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使用均在1年以上。
第三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一体化技术认定申请表(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资料;
3、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
定证书;
4、技术报告;
5、生产、设计、施工、验收所执行的标准、图集;
6、应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文件;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9、信用承诺书;
10、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系统
性能及主要材料型式检测报告等);
1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四条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及会议评审。
第五条 评审通过后的一体化技术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社会公布一体化技术名单,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由企业提出换证申请。
第七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企业使用认定证书:
(一)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定的主要材料、产品、工艺或技术路线不符合认定要求;
(二)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在使用中达不到认定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三)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提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
(四)违反质量管理条列相关内容;
(五)认定证书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一体化技术因后期达不到该技术性能指标要求或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等危害的,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工程质量追溯和问责,持证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一体化技术”认定和换证及备案时,要对材料真实有效做出书面承诺,承诺书须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经评审符合要求的颁发认定证书。本实施细则由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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